"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23143号之一
原告: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8区26号楼北京长虹科技大厦九层。
法定代表人:赵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德根,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路科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苏沙。
原告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虹佳华公司)与被告中路科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长虹佳华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长虹佳华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王 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周 明
书 记 员 张宁宁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