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6608号
原告:北京星曜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号楼1层1018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路**(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程苏沙。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路**(北京)技术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星曜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路**(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星曜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星曜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星曜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