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路科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路科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财保556号
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8区26号楼北京长虹科技大厦九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路**(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苏沙。
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虹佳华公司)与中路**(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路**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长虹佳华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中路**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长虹佳华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1444792元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长虹佳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444792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周明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