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8民初558号 原告: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66号海悦天地购物广场A-F座6单元1601-16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80元,减半收取12040元,由原告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