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民终180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9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华北理工大学梅园餐厅厨师,住唐山市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路66海悦天地购物广场A-F座6单元1601-16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9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唐海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9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南路78号旭园大厦。 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5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予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视为其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5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9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