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5民初104142号
原告: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傅某,总经理。
原告南京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南京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邱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