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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5民初42335号 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傅某。 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