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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5民初42333号 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域银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傅某。 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现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