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4418号
申请人:北京欣江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分站,营业场所北京市**区马池口镇横桥村临1175号9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爱地地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欣江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分站诉北京爱地地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欣江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分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爱地地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7741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作出(2022)京0114民初144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北京爱地地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7741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现北京欣江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分站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北京爱地地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欣江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分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爱地地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