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15313号
原告:北京爱地地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甲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爱地地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通知,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爱地地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宋 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