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民初1656号
原告:河北万马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388号**小区1-1-240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道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爱地地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路2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基业永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28号7层7层A696。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焱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251号5号楼3楼GW014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18号院1号楼1层101室。
负责人:**。
原告河北万马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爱地地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基业永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焱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支行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万马运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 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