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4728号
原告:北京爱地地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101120685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67008U。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爱地地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