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临汾西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分公司,山西临汾西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967号
申请人:陕西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国,男,汉族,1992年7月1日出生,籍住陕西省吕梁市离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山西临汾西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路南。
法定代表人:杨润厚,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临汾西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山西省临汾市**县。
负责人:王建房,系该公司经理。
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琦,男,汉族,1986年XX月XX日出生,籍住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系山西临汾西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申请人陕西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临汾西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临汾西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2022)陕0113民初16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山西临汾西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临汾西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当于1500000元的等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对上述保全措施予以解除。
经审查认为,本案现已审结,申请人陕西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2)陕0113民初1656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山西临汾西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临汾西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00000元的冻结或其名下相当于1500000元的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睿涵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李元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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