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1125民初710号
原告:陕西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男,山西勤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7月26日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留誉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亮,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陕西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以准备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放弃其诉求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陕西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海荣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贺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