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1125民初710号

原告:陕西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男,山西勤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7月26日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留誉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亮,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陕西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以准备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放弃其诉求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陕西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海荣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贺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