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执86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陕西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西路**皇家公馆********。
法定代表人王耀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
关于陕西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魏传航、刘胜连、彭浩宇、彭雪茹、***、吴兆玲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民初48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魏传航、刘胜连、彭浩宇、彭雪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陕西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生效法律文书中确认的魏传航、刘胜连、彭浩宇、彭雪茹、***应当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销(2019)陕01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魏传航、刘胜连、彭浩宇、彭雪茹的执行。本院遂作出(2020)陕01执8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20)陕01执86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魏传航、刘胜连、彭浩宇、彭雪茹的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标的:1、被执行人***对本院做出的(2019)陕01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被告魏传航、刘胜连、彭浩宇、彭雪茹在其继承彭飞的遗产范围内向原告陕西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出资5600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利息计算以110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3月14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50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负担案件受理费416395元及本案执行费146116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作出(2020)陕01执864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后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V3.0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信息。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
1、位于陕西省西安市××路吉祥小区××楼××室[面积:80.38㎡,权属证号:1100104006-9_2-1-1-10612~0]的房产;
2、车牌号为陕A×××**号宝马1997CC越野牌机动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X28471),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反馈该车辆已于2019年11月5日过户至他人。
根据上述财产调查情况,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
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通过执行管理系统进行了推送;
3.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陕西省西安市××路吉祥小区××楼××室[面积:80.38㎡,权属证号:1100104006-9_2-1-1-10612~0]的房产。
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询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申请执行人陕西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权未能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陕西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陕西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陕西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晶琦
审判员 王连军
审判员 孙 哲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