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02民初3168号
原告:松原市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松原市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原市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63元,原告负担6531.5元;剩余6531.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程景辉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