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华翔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张某、吉林省某翔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721民初1941号 本院于2022年7月7日对原告张某与被告吉林省某翔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吉0721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吉0721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从下向上数第1行、第2行、第3行、第4行,第4页从上向下数第1行、第2行均予以删除。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