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兵0601执312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联商物资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黑龙*路227号,组织机构代码:7129579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梧桐镇经二路10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0655089807。
法定代表人裴志疆,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乌鲁木齐联商物资机电有限公司与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18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欠款490084元,于2019年6月份开始每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2020年2月30日将剩余案款全部付清,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兵0601执3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辉
审判员许亚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景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