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91民初390号
原告:江苏环宇生态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076385410U,住所地泰州市农业开发区芝田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龙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江群,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739422068B,住所地泰州市创新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申请执业人员。
原告江苏环宇生态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环宇生态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环宇生态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