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神龙泵业有限公司

山西神龙泵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新0104执恢9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神龙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晋中市祁县东观镇东炮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5)新一初字第22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18316.04元,执行费1675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O二O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裴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