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神龙泵业有限公司

山西神龙泵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新0104执10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神龙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晋中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0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申请执行人山西神龙泵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2015)新民一初字第2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款项及返还的水泵合计118316.0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16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2016年4月2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
2017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山西神龙泵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关于判决第一项返还原物,被执行人承诺在2017年7月15日之前,将原物(水泵)返还给申请人;案款3614.04元及1674.74元执行费,被执行人已缴纳2000元,剩余案款3288.78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15日之前一并交到法院。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山西神龙泵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山西神龙泵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2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瓮立臣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