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民申4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万波波纹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白米镇杭家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331024293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昆山**焊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8139XX。
法定代表人:**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苏万波波纹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昆山**焊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1)苏0583民初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苏万波波纹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 蓓
审判员 蒋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