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491执37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华恒路**。
法定代表人:徐绪炯,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奇威特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都路/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491民初223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山东奇威特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奇威特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奇威特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奇威特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76254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