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03民初1088号
原告:浙江诚信医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沚东山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148254154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华未焊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六路江尚华庭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MA285WUE8L。
法定代表人:***。
被告: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华恒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8139XX。
法定代表人:徐绪炯。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诚信医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华未焊割设备有限公司、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