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83民初792号
原告: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华恒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8139XX。
法定代表人:徐绪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海德生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潍安路中段坊安工业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479036526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德生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保全措施申请费997元,合计2072元,由原告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陆莺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耿灿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