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83民初17458号
原告: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华恒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8139XX。
法定代表人:徐绪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诚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8号B6号楼东5单元1层南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9058281X8。
法定代表人:赵歌。
原告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诚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