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421民初4893号 原告:***,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南京路南联通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27033161E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北海路与豫苑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317369922M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