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421民初5511号
原告:***,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南京路南联通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27033161E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北海路与豫苑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317369922M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12日在网上立案后,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