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西陵寺镇人民政府、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曾用名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422民初5877号
原告:睢县西陵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西陵寺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曾用名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东南京路南通信大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睢县西陵寺镇人民政府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睢县西陵寺镇人民政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原告睢县西陵寺镇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睢县西陵寺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