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睢县西陵寺镇人民政府、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曾用名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422民初151号 原告:睢县西陵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西陵寺镇西陵东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曾用名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南京路南通信大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睢县西陵寺镇人民政府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睢县西陵寺镇人民政府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睢县西陵寺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