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421民初1697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5月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南京路南通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1400727033161E。
负责人:***,系该公司主任。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北海路与豫苑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1400317369922M。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