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403民初1767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通讯器材门市部。经营场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门市部员工。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诉被告商丘市梁园区***通讯器材门市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于2022年3月9日注销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