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4民终18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柘城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城关镇南环路北。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柘城县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2022)豫1424民初3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2022)豫1424民初31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后违反法律规定,拒绝移交上诉人的劳动档案和社保关系,导致上诉人无法续缴社保费用,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其违法事实清楚;2.上诉人对原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该院已经受理,正在审查中,上诉人的诉讼没有超过规定的诉讼时效,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一直处于持续中,不存在诉讼时效超期的问题。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柘城县分公司未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移交给劳动保障部门;2.被申请人赔偿自2007年12月18日至移交之日的社保费用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4年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2006年6月4日因原告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判决生效后,2007年12月18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2年7月6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商民三终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合法有效。2018年6月28日原告向柘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请书,要求被告办理档案和社会关系转续,同日柘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柘劳人仲案字[2018]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2018年7月24日原告向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将原告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移交给柘城县劳动保障部门并赔偿损失,2019年1月14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424民初3915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撤诉。现原告***又以相同的诉讼请求再次诉讼来院。
一审法院认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不予受理裁决、决定或通知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撤回起诉或被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当事人又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已于2018年7月24日进行起诉后又撤回起诉,因此对原告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8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不予受理裁决、决定或通知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撤回起诉或被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当事人又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上诉人***因不服柘劳人仲案字[2018]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于2018年7月24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后又撤回起诉,该不予受理裁决自一审法院的撤诉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上诉人以相同的事实理由再次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依据上述规定驳回上诉人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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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