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23753号
原告:高某,女,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元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河北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该公司董事。
第三人:韩某,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赵同乡墨池村。
原告高某与被告河北某甲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某乙有限公司、韩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2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