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72民初2396号之一
原告: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188号临港管理服务中心A楼428室。
法定代表人:黄小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琦,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盛政军,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力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太仓港港口开发区石化区。
法定代表人:林传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瑜,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长江南路666号楼1601-1606室。
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德龙,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懿赟,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审理原告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力士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日以与被告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纠纷另行处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起诉的理由及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金晓峰
审 判 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王称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元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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