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江苏大力士投资有限公司、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72民初2396号
原告: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188号临港管理服务中心A楼428室。
法定代表人:黄小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琦,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盛政军,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力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太仓港港口开发区石化区。
被告: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长江南路666号楼1601-1606室。
在本院审理原告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力士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确保生效判决顺利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冻结被告江苏大力士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的财产保全申请。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告江苏大力士投资有限公司或第三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告江苏大力士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金晓峰
审 判 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王称兰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朱元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