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4625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苏州众联能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91民初4625号之二
原告: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长江南路666号1601-1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82099614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天宝,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众联能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双马路2号星华产业园6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MT6QY70。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众联能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20)苏0591民初462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原告于2020年7月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众联能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4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794元,由原告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