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978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昆山市长江南路666号利得国际16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
被执行人:江苏正合重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昆山巴城镇东荣路118号4号房
法定代表人:肖债英。
被执行人:**,女,198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正合重工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权利人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83民初5908号民事调解书,依该生效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3、2020年11月2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机动车1辆(苏E×××××),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号牌为苏E×××××车辆(查封期限至2022年12月7日止),因该车辆未能控制暂无法处置,上述车辆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5、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起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登记信息。
6、2020年12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20年11月23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公积金等执行线索信息,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查无不动产信息,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反馈有少量余额,不符合提取条件。
8、本院(2020)苏0583执5769号案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9、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昆山市××市镇长江××楼××室及××楼××室车库房地产已被本院(2020)苏0583执7556号案件拍卖,拍卖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没有剩余款项可供执行。
10、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在户籍所在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11、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20)苏0211执1514号被执行人为江苏正合重工有限公司案件已终本。
12、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江苏正合重工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案号为(2021)苏0583破9号。
13、2021年2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13、2021年3月25日,本院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56775.29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156775.2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航通
审判员 苏军伟
审判员 杨荣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