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91民初4625号
申请人: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长江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82099614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苏州众联能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双马路**星华产业园**厂房1320594MA1MT6QY7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众联能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众联能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万元或查封、扣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众联能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