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03民初1207号 原告:****,女,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衢州市衢江区樟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白云中大道25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已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