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

某某、杭州笋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802民初1543号 原告:****,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杭州笋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MA29TU746Y(1/1),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新农都28幢401-70室。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612450J(1/1),住所地:衢州市白云中大道25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笋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笋尖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衢州移动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0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笋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衢州移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4个月工资7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5个月的赔偿金19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班费10363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年终奖7333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3日,原告进入衢州移动公司担任衢州市政企录单员工作,双方签订期限为2017年6月23日至2022年4月27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3800元。被告于2019年11月21日非法开除原告,开除理由是不加班。虽然原告2017年6月至2019年4月的劳动合同是和中通文博有限公司签订,2019年4月28日至2022年4月27日的劳动合同是和笋尖公司签订的,但是原告一直在衢州移动公司北门营业厅工作,工作由衢州移动公司的人安排,从事的工作内容也是衢州移动的,工资也是衢州移动发给两家外包公司,然后发给原告的,所以衢州移动公司也应承担责任。被告拖欠原告2019年8月至11月的工资3500元,要求被告支付两倍的补偿金7000元;加班30天,按两倍工资计算为10363元;2018年原告的年终奖为8000元,要求被告支付年终奖7333元。 被告笋尖公司答辩称,原告累计旷工超过三天,根据被告单位人员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被告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故被告不存在违法解除;原告的工资是由基本工资加浮动绩效组成,并非固定工资,2019年8月至11月,原告工作中屡屡出现差错,被告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予以扣罚,不存在拖欠原告工资一说;对于周末加班,可以在工作日调休,根据加班和调休记录,原告确有5天未调休,同意以加班工资形式发放;原告劳动报酬中并不存在年终奖;被告同意按原告主张的每月3800元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衢州移动公司答辩称,被告并非本案前置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原告径行起诉被告违反劳动争议程序规定。原告系笋尖公司员工,被告根据与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接受中移在线公司提供的政企业务集中录入服务。中移在线公司将上述政企集中录入服务转包给笋尖公司,故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其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28日,原、被告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从事客服专员(移动政企审核类)工作,期限从2019年4月28日至2022年4月27日止,原告劳动报酬为基础工资加浮动绩效。同日,原告签署《入离职约定》和《员工薪酬绩效告知书》,其中《员工薪酬绩效告知书》明确薪酬结构:基本工资2000元/月+岗位餐补300元/月+全勤奖励100元/月+交通补贴100元/月+浮动绩效+扣罚部分。2019年11月21日,被告笋尖公司以原告旷工三天以上和工作表现不佳为由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12月27日,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2019年8月至11月工资35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21900元;支付加班工资10363元;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6666元。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裁决:笋尖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800元和加班工资919.54元。****不服裁决,诉至本院。 另查明,2017年6月至2019年4月,原告在浙江中通文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也是从事客服专员(移动政企审核类)工作;2019年5月,衢州移动公司与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签订政企业务集中录入服务项目框架合同,由中移在线公司为衢州移动公司提供政企业务集中录入服务。后,中移在线公司将该服务转包给笋尖公司。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欠付2019年8月至11月工资的诉请,根据工资发放记录,上述月份被告笋尖公司均有发放工资,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仍有拖欠,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经济赔偿金的诉请,笋尖公司主要依据《人员考勤管理制度》和《入离职约定》中旷工三天以上有权解除的约定,然笋尖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显示,笋尖公司的考勤制度落实执行不规范,在原告否认有旷工事实的情况下,笋尖公司据此主张该事实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笋尖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应当依法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原告主张加班费的诉请,原告有主张证明加班天数的责任,原告提供的值班表没有笋尖公司签章确认,不可单独作为认识事实的依据,原告主张有30天加班的依据不足。笋尖公司认可有5天加班,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原告主张年终奖的诉请,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劳动合同》及《员工薪酬绩效告知书》等书面材料中均未有年终奖的规定,原告提供与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实有年终奖的事实,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衢州移动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请,根据查明的事实,衢州移动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原告该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笋尖公司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金,但原告主张应当从2017年开始计算工作年限,于法无据;笋尖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原告其余请求,因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笋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7600元 二、被告杭州笋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加班工资919.5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杭州笋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