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02民初1937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612450J,住所地衢州市白云中大道25号。
负责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847767645H,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新桥街56号。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