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07民初12003号
原告:***,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无不妥,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