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陕0881执639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陕0881民初55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136240.2元、案件受理费19950元、执行费43960元。本院于2026年2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短信送达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限制消费;后经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划拨被执行人账户内395740元且已向申请人支付,另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申请人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审审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