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宝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榆神工业区华航能源有限公司、陕西榆神能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881民初4291号
原告:宁夏宝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宁东新材料园区启源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200MA75WBPN6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榆林市榆神工业区华航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工业区清水工业园区北纬9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6586973634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榆神能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工业区清水工业园区创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6687975890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夏宝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榆神工业区华航能源有限公司、陕西榆神能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后,原告宁夏宝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夏宝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郄***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