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105民初2327号
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神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新市某煤矿,住所地:阜新市新邱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阜新市某煤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陕西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