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神能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榆神能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1民终938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陕西榆神能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神工业区清水工业园区创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榆神能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5民初87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陕西榆神能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判新华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6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关于交易阜新天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炭产能指标的《煤炭产能指标交易合同》,合同约定:一、通过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交易程序进行交易;二、本合同项下所有交易价款通过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进行结算;三、如发生争议可向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进行本次煤炭产能指标交易完全是按照河北能源交易所的交易流程进行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的管辖法院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为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其所在地在新华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故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新华区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涉案《煤炭产能指标交易合同》第十条约定“若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系双方进行交易的地点,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故,双方的约定管辖合法有效,本案应依约定确定管辖。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所在地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因此,新华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5民初874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博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