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81民初2994号
原告:榆林市榆神工业区华航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德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陕西榆神能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喜荣,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榆林市榆神工业区华航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榆神能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榆林市榆神工业区华航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榆神工业区华航能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市榆神工业区华航能源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诉讼。
案件受理费2240元,由原告榆林市榆神工业区华航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