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平构件分公司、山东潍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6民初2109号
原告: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平构件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主要负责人:杨部廷,经理。
被告:山东潍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经济开发区青年路与营丘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平构件分公司与被告山东维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平构件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平构件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