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财保93号
申请人:淄博鑫广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ENDC459)。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洪沟路15号万博会议中心2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潍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MA3QLKPY2F)。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经济开发区青年路与营丘路交叉口15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鑫广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潍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63252.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潍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63252.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653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